我公司顺利入围辽宁省第二批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卫星定位监控服务资格的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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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令:带动车辆的安全及增值服务】
  在汽车客运及危货运输领域,群死群伤的事故不绝于耳,如何有效地减少疲劳驾驶、超载、超速等违章驾驶等现象成为管理部门的一大难题。政府部门一直在道路运输安全方面下大力度,从严执行。从2011年2月28日,交通部发布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对交通事故的监管取得初步成效,使交通事故从2012年到2013年明显下降。2013年,全国道路安全生产事故280.5起,死亡失踪1336人,同比分别下降25%和28.4%,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降幅明显,实现了特别重大道路客运事故的“零控制”。
  2014年7月1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施行。部标的实施,犹如一把无行之手为道路运输车辆“保驾护航”。促使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以最大程度避免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纠正驾驶员不良行为,确保安全营运
2012年9月18日,冯正霖副部长在全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工作会议上强调,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中,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发展现状,重点把好市场准入、标准规制、执法监管“三个关口”,就道路运输工作而言要抓好营运车辆驾驶员、车辆技术检测员、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员“三个关键岗位人”的管理。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当前营运车辆品质总体水平都在提升,各品牌之间的品质差异也在逐渐缩小,而主、被动安全装置也有很大的选择空间。相比之下,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这一主观形态就显得难以把握。营运车辆要赚钱,在利益的驱使下难免会出现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对此,监管部门怎样监管就很重要。对车辆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从国家三部门发布的这一文件来看,实现车辆动态监管的途径即在车辆上装置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营运企业按标准建设道路运输监控平台,以此对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当驾驶员有疲劳驾驶、超速等违法行为时,监控平台可以实现自动提醒,后台的监控人员也可以及时提醒纠正。
二、安装卫星定位实施24小时监控
   5号令规定,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货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旅客运输企业和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于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但未能有效接入监控平台及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5号令规定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对于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有运输企业认为加装卫星定位配置有可能使成本增加,若监管平台后方监控有效,对运营企业将大有好处:首先,可以让一些交通事故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其次,让驾驶员逐渐养成良好驾驶习惯;另外,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监控人员可以通过对车辆行驶动态的掌握而提出一些优化运行方案,这将是一个最大的意外收获。
三、接入车联网纳入全国动态监控
  5号令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管理、监督及追责等内容,再度予以细化。企业方面,上述几类企业都必须安装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并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且及时更新。同时,该监控平台还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而5号令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将市场上散而小的个体及小型货运车辆也纳入了动态监管,弥补了当下这些货运车辆事实监管主体缺失的漏洞。除了上述几类企业已将所属车辆纳入自身监控平台、且接入全国联网系统外,5号令规定,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也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这就意味着,无论大中小型企业、车辆,都将纳入全国动态监控一张网中。
   当前大的道路客运企业实际上都基本配建了GPS监控平台,与此次道路运输车辆公共监管平台要求设置的,大致相差无几,包括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
  为了保证这一动态监控平台确实得以运转,5号令规定,上述几类企业需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原则上按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而交通、交管及安监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制,可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内的数据。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新规另一大亮点,无疑是细化了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上述动态监控监管平台的处罚。大的层面看,主要是从许可和经济处罚两方面予以制约。
  5号令规定,车辆方面未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安装了但无法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企业方面,未使用标准的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对驾驶员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拒不整改的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出现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商机无限推动产业发展
   我国个体运营货车、客车大部分采用挂靠方式。有些货运、客运企业挂靠车辆疏于管理,甚至车辆发生重大安全交通事故,发生5人、10人伤亡的事故有的运输企业都不知道。另外,对驾驶人的管理也处于失控状态,只负责收车辆的挂靠费,对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跟不上。
  通过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对提高运输车辆安全水平起到引导作用。在政策层面可以起到鼓励一些安全性能较低车辆替代和退出,引导客车、货车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产品信息通讯技术升级。
   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建设货运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也为相关方面提供商机。据介绍,该工程可以促进交通业提高车辆运营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构造产业链,推动汽车电子、芯片、车载终端生产、车辆前装、民用北斗、3G通信、金融支付、车辆保险、汽配维修等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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